揭秘PLC程序破解背后的犯罪动机与手段 (plc程控)

揭秘PLC程序破解背后的犯罪动机与手段 揭秘PLC程序破解背后的犯罪动机与手段

一、引言

PLC(可编程逻辑控制器)作为工业自动化的核心组件,广泛应用于制造、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PLC程序破解事件频发,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也给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威胁。
本文将深入探讨PLC程序破解背后的犯罪动机与手段,以期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认识和警惕。

二、犯罪动机

1. 非法获利

犯罪分子通过破解PLC程序,获取企业内部生产线的控制权限,进而窃取企业核心技术和生产数据,以此谋取非法利益。
犯罪分子还可能利用破解的PLC程序进行非法生产或制造假冒伪劣产品,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市场份额。

2. 报复心理

部分犯罪分子因个人恩怨或企业竞争等原因,对特定目标产生报复心理。
通过破解PLC程序,破坏企业生产线的正常运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甚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

3. 技术挑战

部分犯罪分子出于技术挑战的目的,试图破解高级别的PLC程序,以此证明自身技术能力。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机密泄露,对正常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即使出于技术挑战的目的,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三、犯罪手段

1. 病毒感染

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带有病毒的网络邮件或利用系统漏洞植入病毒,感染企业的PLC系统。
一旦病毒入侵成功,犯罪分子即可获取PLC程序的访问权限,从而对企业的生产流程进行监控或篡改。

2. 远程攻击

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对企业PLC系统进行远程攻击,通过特定的攻击工具和技术手段,破坏PLC系统的安全防护,进而篡改或破坏PLC程序,导致生产线瘫痪。

3. 社交工程

犯罪分子通过社交工程手段,如冒充企业内部人员或供应商,获取PLC程序的访问权限。
犯罪分子还可能通过诱骗、威胁等手段,使企业内部人员泄露关键信息,从而实现对PLC程序的破解。

四、防范策略

1. 加强安全防护

企业应加强PLC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更新系统和软件,修补安全漏洞。
同时,采用强密码策略和多层次身份验证方式,确保PLC系统的访问安全。

2. 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PLC程序破解的认识和警惕。
使员工明白保护PLC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并学会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

3. 监控与检测

企业应对PLC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和检测,及时发现异常访问和恶意行为。
一旦检测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降低损失。

4. 法律法规制裁

国家应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制裁力度,对涉及PLC程序破解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结语

PLC程序破解背后的犯罪动机多样化,手段不断升级。
企业应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实时监控和检测PLC系统安全。
同时,国家应加强对此类犯罪的法律法规制裁力度,保障工业自动化领域的健康发展。
只有企业、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防范PLC程序破解带来的威胁。


简述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判断标准.判断的标准是两者的客体----故意杀人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而故意伤害的客体是剥夺他人的健康权,评判的并不是我之前认为的是不是至人于死亡.对于生命权和健康权两者的界限又有一定的界限.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项人身权。 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 健康权利是以身体的内部机能和外部的完整性为主要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健康是指人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体质健壮、精力充沛、具有良好劳动效能的状态。 健康是尽可能长的维持生命的前提,是生命的保障。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 公民的健康,既包括各器官系统生理机能的健康,也包括精神上的健康;既包括身体外部的完整,也包括身体内部各器官和劳动能力的完整.但区分起来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方式去判断,看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以及其特定职业的要求等.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 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 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 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 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 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 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 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 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 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 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 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 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从客观方面可以将犯罪分为____和____;从主观方面可以将犯罪分为____和____

从客观方面可以将犯罪分为 行为犯和结果犯,从主观方面可以把犯罪分为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寻信滋事罪和顾意伤害有什么区别

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后果为条件,如故意伤害罪是以侵害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成立,而随意殴打他人要达到情节恶劣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常以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作为情节恶劣规定之一。 因此在认定这两种犯罪时应同时考虑行为及结果,尤其应以在一个特定不间断的时空内实施的行为为对象,再根据行为的情节、结果的轻重,予以认定罪与非罪及此罪与彼罪。 在实践中在对这两种行为定性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只有一个行为,具体指行为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改变;二是指行为可根据时间、地点或双方当事人的不同而分成不同的阶段。 对于第一种情况,可根据各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一般比较简单;而第二种情况则比较复杂,因为在不同的阶段,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往往会发生改变,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会因不同的情境而侵害不同的社会关系。 特别是对先挑衅不成、事后又进行殴打的行为的认定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争论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前挑衅行为与后伤害行为是否连续不间断发生,且后伤害行为的主观故意及侵害对象与前挑衅行为有何联系,如果前后两行为有一时间上的间断、空间上的变换,并且是针对前一行为有关的当事人故意进行伤害的,那就应以故意伤害罪定性,否则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讨论:(一)前后两行为在时空上是否特定连续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定性容易产生混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行为人先在a地有一无理的挑衅行为,如:欲实施强拿硬要;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刑法293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在遭到对方的拒绝或反抗而不能得逞后,恼羞成怒,殴打对方,对此笔者认为可根据殴打的时间、条件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当时场所没有变换过,一直是在a地,行为人只是就地取材或拿出随身携带的任何工具,殴打对方,那就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因为在场所没有变换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在一个概括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先后实施了两个行为,其中伤害行为是对挑衅行为的发展恶化,是不法行为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的两个阶段,两行为的对象目的、动机是统一的,前行为侵害对象的随意性,也就决定了后行为作用对象的不特定性,前挑衅行为寻求刺激的目的使得后行为的目的也不可能是具体的,所反映的是行为人实施殴打的随意性和目无法纪,其所侵害的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人与人之间互不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属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应定寻衅滋事罪。 2、而如果行为人离开a地,为了泄愤,作了充分准备,然后又返回殴打对方当事人,不管其离开的时间是几个小时还是几天或更长时间,均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本案例,先是进行挑衅,不成功后含怒离开a地(由于寻衅滋事不是继续犯,前寻衅滋事行为已经结束),事后带着所纠集的人员,持着所准备的刀、水管等作案工具,为了泄愤,怀着教训对方一顿的心理,直接冲着原来被挑衅人进行殴打,这时就不再是一般的随意殴打了,即使顺着原挑衅行为的意图继续进行挑衅,此时的随意也只能是表面现象,其真实目的是泄愤或是报复,因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动机目的内容的具体化(因前挑衅行为而定),使得殴打的性质不再是随意了,而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活动。 (二)后行为的侵害对象和犯罪目的是否均特定对于挑衅和殴打两行为在时间、空间上有间断的情形,根据后行为的侵害对象和犯罪目的是否特定又可分为三种情况,具体为:1、对象明确而动机目的不具体则应以寻衅滋事罪定性。 对于去而复返继续进行无理取闹,达不到目的后随即就动手打人的,这时尽管犯罪对象是特定了,但就犯罪动机和目的来说还是不明确的,还是一种随意性地殴打,其主观上不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假设本案例中,张某等人第二次到陈某手机店,且在来之前并未为殴打做任何准备的,还只是再次为免费保修手机的事纠缠不清,在争执不下时,借题发挥,殴打陈某或打砸店内手机、物品的,那就只能定寻衅滋事罪。 因为其犯罪动机和目的还只是停留在逞强好胜、自我显示、寻求刺激的阶段,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无故殴打伤害他人,也只是其实现目的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此时殴打是随意性的,所以只能定寻衅滋事罪。 2、行为对象和动机目的均明确则以故意伤害罪定性。 如果在后行为之前有一充分的准备行为,并且是冲着特定的人(前挑衅行为相关的对方当事人)进行泄愤、报复,也即在对象和目的均特定的情况下,那就只能定故意伤害罪。 如本案例,张某等人在经过周密预谋、策划,准备了工具,设计了作案路线、时机,而且是直奔陈某而来,见到陈某即群而攻之,穷追不舍,不把陈某打倒誓不罢休,已经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此时,尽管前后两行为有一定的联系(对犯罪嫌疑人而言,先行为是实施后行为原因),但对于相对独立的前后两行为,还是应以后行为本身的故意伤害性质进行认定。 3、动机目的明确而对象不明确的只能以寻衅滋事罪认定。 假设张等人在陈某处含气离开了,心中很是恼火,路上碰到了另外第三人,因其他事发生冲突,临时起意,把第三人打了一顿,此时尽管其动机目的是明确的,即为了出气、发泄。 但对第三者来说,其行为是无理、无故的,且他对第三人的选择的随机性,反映他对社会正常秩序的藐视,这种无故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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