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际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参照国际规范的英文)

参照国际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参照国际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一、引言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各个领域都在不断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为了确保项目、产品或服务的合规性和高质量,许多组织和企业开始参照国际规范标准来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过程的重要性、实施步骤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二、国际规范标准的重要性

国际规范标准是一套被全球广泛接受和认可的标准体系,它有助于确保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达到预定目标。
参照国际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有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国际规范标准还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全球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三、全过程监督审查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计划:明确监督审查的目的、范围和时间表,确保全过程覆盖。
2. 组建团队: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督审查团队,确保团队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
3. 培训与指导:对监督审查团队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国际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
4. 实施监督:按照计划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各环节符合国际规范标准。
5.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监督审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分析并找出问题。
6. 整改与改进: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进行改进,确保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7. 总结与报告:对整个监督审查过程进行形成报告并向相关方汇报。

四、全过程监督审查的挑战与解决方案

挑战一:文化差异与适应性问题

由于国际规范标准源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地区实践,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文化差异和适应性挑战。
解决方案包括加强跨文化沟通与合作,深入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对国际规范标准进行本土化调整。

挑战二:资源投入与成本问题

全过程监督审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企业需要平衡资源投入与成本问题,确保监督审查的效益最大化。
解决方案包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监督审查效率,降低成本;同时,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实现长期效益。

挑战三:监管体系的完善与创新问题

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监管体系需要不断完善和创新。
企业需要关注国际规范标准的最新动态和趋势,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和创新。
解决方案包括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参与制定国际规范标准;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监管水平;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力。

五、建议与策略

1. 强化意识:提高企业对全过程监督审查重要性的认识,确保企业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和监督。
2. 持续培训:定期举办国际规范标准和全过程监督审查的培训活动,提高企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3. 加强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同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过程监督审查的完善与发展。
4. 创新监管:鼓励企业创新监管方式和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同时关注国际规范标准的最新动态和趋势,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
5. 建立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收集和处理监督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同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企业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六、结语

参照国际规范标准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审查是企业提高竞争力、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企业需要关注国际规范标准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同时注重培养自身专业水平和能力,提高监督审查的效率和效果。
通过全过程监督审查的实施和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繁荣。


国际通行的内控制度风险可控的标准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是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行业,基金管理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管理着众多投资者的资产,面对的是风险较大的证券市场,其运作规范和健康发展问题至关重要。 因此,评价其好坏的核心是其整体管理水平。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一种自我调节、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公司经营战略有效实施等重要作用,是否有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几年来,基金管理公司内控质量普遍有了很大提高,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大大加强。 但由于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的要求还不够明确,标准还不够统一,也出现不少问题,如在公司内部缺少"内控文化",公司授权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监督和制约不到位等等。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有一套客观可行的标准体系,为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和改进自身内控机制提供参照,也为监管机关和中介机构评价基金管理公司的基本素质提供依据。 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对金融证券企业的内部控制标准进行了研究,并颁布了不少法律文件,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1998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及其监管者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指引》(咨询稿),香港证监会1997年发布了《监管、监督及内部控制指引》,中国证监会也于去年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本文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进行塑造和说明,供读者参考。 内控的一般标准,是指应用于基金管理公司内控评价各个方面的标准。 一般标准可以概括为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性和成本效益五大原则。 内控的健全性内控的健全性有三层含义:首先,内控应当贯穿于经营活动的所有方面,体现全过程性。 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设计、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个业务环节都需要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其次,内控应涵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内控还要体现系统性。 内控体系是各部门各岗位形成的相互制约、纵横交错的统一整体,以保证均能按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的发挥作用,实现内控的总体目标和功能。 健全性是其它标准的前提条件。 内控的有效性内控的有效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内控制度本身的有效性。 首先内控制度要合法合规,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体现到内控制度中。 其次内控制度要适时,应当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内控制要合理适用。 需要根据公司的组织规模、业务特点、技术条件、人员素质等具体特点和要求建立内控制度。 二是内控制度要得到有效地执行。 公司所有部门、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人员都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的权力。 内控的独立性基金管理公司与一般公司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它自身的资产与管理的基金和其他资产相比是非常小的,一个公司可以管理多只基金,不同人的财产,而且公司的股东和关联方多为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上市公司等证券市场上的活跃参与者。 因此,独立性标准要求:一是相关资产要分离,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二是部门和岗位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根据独立性要求适当分离;三是物理隔离,在重要部门设立防火墙和门禁制度。 内控的相互制约性相互制约性是指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之间建立一种相互验证、相互制约的关系,它是内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将公司的业务进行分配,使单独的一个部门对业务没有完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一个以上部门的查证核对或配合才能完成。 相互制约使业务都经过一个以上的岗位或部门处理,不会被一人包办,可以达到纠错防漏的目的。 独立性是相互制约性的前提,相互制约性是独立性的必然延伸。 内控的成本效益性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其生存的根本就是创造效益。 内控的目的之一也是使企业避免和减少外来的和自身的各种风险,以获取更佳的效益。 但是内控本身也要付出成本,内控越复杂,相应的成本也越高。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成本与效益间进行衡量,力争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不计成本的内控不是好的内控。 成本效益性要求公司一要精心选择控制点,实行有选择的控制,二要努力减少不必要的各种耗费,三要尽量应用科学化的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基金公司本身存在诸多利益冲突。 这些冲突有股东与公司间的,基金与其他委托财产间的,不同基金间的,受托财产和公司自有财产间的,公司与管理者个人间的等等,因此极其容易出现不正当利益输送和关联交易等现象。 历史证明,正是这些现象,曾经使基金行业受到严重的打击,信誉受到严重损害。 为了避免以上现象的发生,保持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有关资产、机构、人员的分离和独立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内控中的重点所在。 内控的要素标准内控要素是从内控的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组成企业内控核心的部分,也是企业内控必须具备的内容。 借鉴美国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组织组成的资助组织委员会(CDSO)的研究成果,我们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也可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五大要素标准来衡量。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指对公司管理方法、操作程序、控制措施等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 它是内控其他要素的基础,构成了公司的氛围,控制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公司内控机制实施的效果。 控制环境的主要包括下列因素:管理思想和经营理念。 公司管理层是否树立了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是否重视内控制度的设计;是否严格遵守内控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独董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有没有有效履行;存不存在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公司经营组织结构。 公司的组织结构的设置是否体现职责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建立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是否民主、透明、业务执行系统是否高效、严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是否健全、有效;公司在岗位、部门、管理层之间有没有形成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员工道德素质。 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否有具体的标准和措施确保公司职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道德标准和专业胜任能力。 内控文化。 公司是否在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采取了一定措施;是否有制度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层的经营思想。 风险评估。 环境和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控效率和效果的关键。 基金管理公司身处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信誉又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此,必须对其面临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分清哪些风险是主要风险,哪些风险是次要风险,哪些风险是可以分散的,哪些风险是可以避免的,并据此确定内部控制的重点。 风险评估标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首先,从组织体系上看,公司有没有形成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公司是否设立了风险决策机关、风险评估部门、风险监督部门并有效地工作。 其次,公司有没有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 第三,公司是否对其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所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分类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四,公司有没有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第五,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是否重视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基金管理公司在控制环境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为确保风险被有效控制而制定并实施的各种方法、程序和控制措施,主要的控制活动有以下几个:授权控制。 授权控制指在处理各项业务时都必须经过适当的授权批准,以防止部门和员工不当处理,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首先,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是否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其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是否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有没有发行越权行事的情况,如发生,是怎样处理的。 第三,是否制定了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制度,重大业务授权是否有书面记录,是否明确了授权内容的时效。 第四,公司授权是否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有没有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是否及时修改或取消。 资产分离。 公司是否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岗位分离。 公司是否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是否有人员的重叠,后台清算、集中交易室、机房、档案室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是否进行了物理隔离。 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公司投资等各类业务有没有详细明确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有关人员是否严格按章办事,有没有违反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操作的情况。 业务记录。 公司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会计清算等业务是否有明确的记录;业务记录是否得到相关人员的确认;绩效考核。 对研究部门、基金经理、交易员等重要岗位是否制定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绩效考核标准。 信息沟通。 信息沟通是内部控制过程的一部分,管理层的计划必须准确、及时贯彻到相关部门,以便有效执行,计划的执行情况也要及时反馈给管理层,供其比较分析。 信息沟通标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 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公司监控的执行通常由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门组成。 督察员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督察员和监察稽核部门还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提请董事会或管理层适时改进。 内控评价的具体标准内控评价的具体标准主要是控制活动要素的细化,控制活动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控制点而制定的。 公司一般按照基金管理业务的程序来设计和实施控制的,也称业务循环控制法。 由于各个公司的规模大小、经营理念、管理方法、人员结构、基金产品等内外部环境各不相同,所以内控的具体标准要更为复杂,基金管理公司的各业务循环,可以按以下模式建立标准:首先,明确控制目标。 公司管理人员总是根据控制目标来建立内部控制,因此,在设计评价标准时,首先应根据基金管理的特点和管理要求来提炼控制目标。 其次,选择控制点(风险点)。 为了使各项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必须根据一些容易发生错误的业务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控制,这些业务环节和易产生的错误就是控制点。 控制点是否全面,是评价公司内控的重要方面。 再次,采取控制措施。 对不同的控制目标和控制点,需要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 按照我国现有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特征和比较通行的做法,将主要业务的内控标准大致概括如下:投资管理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分为研究、决策、交易、清算等部分。 研究部分----控制目标: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和科学。 控制点:研究部门、研究流程、研究方法、研究与投资决策的交流、研究评价等。 控制措施:研究部门相对独立;制定严密的研究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和一贯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建立研究报告评价体系,等等。 投资决策部分----控制目标: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基金契约的要求,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控制点:投资决策违反法规和基金契约、基金经理越权或随意决策、流动性风险过大、基金业绩不佳等。 控制措施:建立投资限制或"黑名单"制度;建立股票备选库制度;建立投资决策授权制度,确定投资权限;通过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 建立重要投资的研究报告支持和风险分析支持制度;建立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等。 基金交易部分----控制目标:使投资决策能够合法、准确、最佳地得到执行,防止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不同基金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控制点:违背法定限制、基金经理越权、利用或泄露内幕信息交易分配不公平、非最佳执行、投资文档不完备等。 控制措施: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并建立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空间隔离,实行门禁制度;手机管理、电话录音;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中央交易员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事先制定公平交易分配制度;基金经理、交易主管、监察人员实时监控;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财务会计业务控制目标:保证会计业务合法合规,及时、准确、完整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保证基金净值的准确。 控制点:会计核算差错、资金清算差错、基金净值估算差错等。 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岗位职责划分,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建立凭证制度,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建立复核制度,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等。 市场销售业务控制目标: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和信誉。 控制点:客户服务不规范、广告宣传违法违规、市场推介活动无序化、代销机构出现问题影响基金销售、销售人员错误行为给公司声誉带来影响等。 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健全销售渠道管理,定期检查;建立公司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过户登记业务控制目标:管理好投资者基金账户,保证申购和回赎的顺利进行。 控制点:投资者身份认证错误、接受无效委托申请或拒绝有效委托申请、柜台人员录入错误、资金清算差错、数据计算差错,客户资料保管不当等。 控制措施:要求投资者提供完备的身份证件并留下复印件;建立复核制度;与代销机构、托管行及时核对;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等等。 信息披露业务控制目标: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及时。 控制点: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超过法定期限等。 控制措施:有相应的部门或岗位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建立严密的信息披露实施流程和信息的审查核对制度,等等。 信息技术支持业务控制目标: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全公司提供良好的信息系统支持。 控制点:硬件系统可靠、系统环境安全、设备故障无法及时恢复、软件安全可靠、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等。 控制措施: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工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建立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和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定期稽核检查,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等等。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 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四条 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 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 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 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 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 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 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员会。 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非医药相关专业的工作者、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委员,至少由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 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应相对独立,不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 临床试验开始前,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能实施。 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执行;试验中发生任何严重不良事件,均应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委员中参与临床试验者不投票。 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非委员专家不投票。 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其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 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审议中的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适当,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治疗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 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 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 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 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 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 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

学术不端的界定标准

前 言1范围2术语和定义2.1剽窃 plagiarism2.2伪造 fabrication2.3篡改 falsification2.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2.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2.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s3剽窃3.1剽窃观点3.2剽窃数据3.3剽窃图像3.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3.5剽窃文字表述3.6整体(大量)剽窃3.7自我剽窃3.8剽窃未发表成果4伪造5篡改6不当署名7一稿多投8重复发表9拆分发表10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1其他 为进一步提升学术期刊的质量,尊重和维护学术出版规范,更好地发挥学术期刊在规范科研行为和净化学术环境方面的作用,推动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建设,中国知网(CNKI)特组织编制《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概括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的不端行为类型,通过罗列各类不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给出基本的界定原则和标准。 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教育部、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科协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借鉴重要国际组织、学术团体有关学术伦理规范,以及中国外学者的相关最新研究成果。 本标准在范围涵盖、内容陈述、行为界定等方面,尽可能地与国际学术期刊通用规范保持一致,同时兼顾中国学术期刊论文撰写和发表中的特殊情况。 本标准充分考虑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的特点,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 科学技术类期刊和人文社科类期刊可以依照自己学科的特点,根据本标准编制更加细致的认定规则。 本标准按照准确、简明、实用的原则编写,力求方便查阅和使用。 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 本标准涵盖学术期刊论文作者所可能涉及的各类不端行为,不包括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单位、审稿人等。 根据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可能涉及到的不端行为的特性,本标准涵盖以下三类不端行为:论文本身存在的不端行为、作者署名中的不端行为、投稿和发表过程中的不端行为。 具体包括: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相关研究伦理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标准是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在学术论文撰写和投稿时避免不端行为的指南,也是学术期刊编辑发现和处理不端行为的指导,同时也可为研究机构、资助机构和学术团体判断相应的不端行为提供参考。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剽窃 plagiarism直接将他人或已存在的思想、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不加引注或说明,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过度引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内容。 2.2伪造 fabrication编造或虚构数据或事实。 2.3篡改 falsification故意改变数据和事实,使其失去真实性。 2.4不当署名 inappropriate authorship署名与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 2.5一稿多投 duplicate submission/multiple submissions同一篇论文或只有微小差别(如论文题目、关键词、摘要、作者排序、作者单位不同,或论文正文有少量内容不同)的多篇论文,投给多个期刊,或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再转投其他期刊 。 2.6重复发表 overlapping publications未恰当说明,在论文中大量重复自己已经发表论著中的内容。 2.7拆分发表 slicing publication将实质上基于同一主题、数据、资料的研究结果,本可以一次发表而拆分成若干可发表的单元,作为多篇论文发表。 3 剽窃3.1 剽窃观点3.1.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 3.1.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 3.1.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简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1.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1.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 剽窃数据3.2.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 3.2.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简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2.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 3.3 剽窃图像3.3.1 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 3.3.2 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 3.3.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4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5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6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3.7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4 剽窃研究(实验)方法3.4.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 3.4.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 剽窃文字表述3.5.1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 3.5.2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3.5.3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 3.5.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3.5.5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 3.5.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8 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3.6 整体(大量)剽窃3.6.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3.6.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使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3.6.3 缩简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后使用。 3.6.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使用。 3.6.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 3.6.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3.6.7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参考文献。 3.6.8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参考文献进行一些增减后直接使用。 3.7 自我剽窃3.7.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2 合作作者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其中一个作者)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3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中的内容,却不加引注。 3.7.4 论文的主要内容源于自己已经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却不加说明。 3.8 剽窃未发表成果3.8.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 3.8.2 获得许可使用他人未正式发表(包括在学术会议上的报告)的观点、研究方法、数据、图片等,却不加引注,或者不以志谢等方式予以说明。 4 伪造4.1 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4.2 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4.3 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4 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4.5 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5 篡改5.1 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2 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3 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5.4 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5.5 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6 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5.7 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6 不当署名6.1 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 6.2 将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列入作者名单。 6.3 擅自在自己的论文中加署他人的姓名。 6.4 虚假标注作者信息。 6.5 作者排名不能正确反映实际贡献。 7 一稿多投7.1 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7.2 在约定或法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 7.3 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 7.4 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 7.5 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或法定期内,将论文作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 7.6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 8 重复发表8.1 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却不加以说明或引注,或者只将已发表文献笼统地列在文后参考文献中。 8.2 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 8.3 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的出处。 8.4 多次重复使用一次调查结果、一幅图像或一个实验结果,却不加说明。 8.5 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实验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雷同的论文。 8.6 在合作研究中,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发表方法、结论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9 拆分发表9.1 将基于同一项调查、实验或研究的成果拆分成多篇论文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 9.2 将应当一次发表的论文拆成若干可发表单元发表,从而破坏了研究的完整性。 10 相关研究伦理问题10.1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未按规定获得相应机构的许可,或不能提供相应的许可证明。 10.2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超出委员会许可的内容。 10.3 论文所涉及的研究中存在不当伤害研究参与者,虐待有生命的实验对象,违背知情同意原则等伦理问题。 10.4 论文泄露了被试者或被调查者的隐私。 10.5 论文未按法定或约定对所涉及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予以说明。 11 其他11.1 不按约定或法定,向他人或社会泄露论文关键信息,侵犯投稿期刊的首发权。 11.2 干扰期刊论文评审。 11.3 在论文参考文献中加入实际未参考过的文献。 11.4 将转引自其他文献的引文标注为直引,包括将引自译著的引文标注为引自原著。 11.5 未以恰当的方式,对他人提供的研究经费、实验设备、材料、数据、思路、未公开的资料等,给予说明和承认,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1.6 所引用内容构成了论文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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