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失窃背后的安全隐患与应对策略 (密码失窃案例)

密码失窃背后的安全隐患与应对策略 密码失窃背后的安全隐患与应对策略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科技的飞速发展,密码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密码保护着我们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以及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安全事件的频发,密码失窃的案例屡见不鲜,背后隐藏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密码失窃现象,探讨其背后的安全隐患,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密码失窃案例

以某公司高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为例。
该高管手机被植入恶意软件,导致通讯录、短信、照片等个人信息被窃取,其中还包括多个重要应用的账号密码。
由于这些账号密码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一旦泄露,将对公司业务和个人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密码失窃背后的安全隐患

1. 恶意软件泛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恶意软件越来越多地通过手机等途径传播,窃取用户个人信息和账号密码。
2. 钓鱼网站和邮件:部分黑客通过搭建钓鱼网站或发送钓鱼邮件,诱导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进而实施盗取。
3. 弱密码广泛使用:许多用户在设置密码时过于简单,如使用生日、电话号码等容易猜到的信息,使得黑客能够轻易破解。
4. 内部人员泄露:部分企业内部人员可能出于私利或无意泄露账号密码,给企业信息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5. 跨应用风险:部分用户在多个应用使用相同的账号密码,一旦其中一个账号被破解,其他账号也将面临风险。

四、应对策略

1. 加强个人防护意识:个人用户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学会识别钓鱼网站和邮件,避免点击未知链接。同时,设置复杂的密码,避免使用弱密码。
2. 安装安全软件:手机用户应安装可信赖的安全软件,以防止恶意软件的入侵。定期更新操作系统和软件,以修复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
3. 多元化身份验证:采用多元化身份验证方式,如短信验证、指纹识别、面部识别等,提高账号的安全性。
4. 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制度,加强对内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防止内部泄露。同时,定期对员工账号进行审查和监控,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5. 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对恶意攻击、窃取账号密码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6. 提升安全技术:企业和个人应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的投入,如数据加密、防火墙、入侵检测等,提高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7.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密码失窃,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更改密码、冻结账号等,避免造成进一步损失。
8. 社会共同监督:社会各界应共同参与网络安全建设,共同抵制网络安全威胁。发现网络安全事件或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结语

密码失窃背后的安全隐患不容忽视,个人和企业都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
通过提高个人防护意识、安装安全软件、多元化身份验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强化法律法规建设、提升安全技术、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以及社会共同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共同维护网络安全,保障个人信息和财产安全。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什么时候

我国出现首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是2003年“虚拟财产”并非财产——析我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黄龙内容摘要: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 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 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 虚拟财产 无形财产(一)“虚拟装备”失窃起讼争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国内首例“网财”被窃案并作出判决。 备受玩家和公众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案终于一审审结,原告李宏晨如愿要回了自己丢失的“武器”。 河北的网络游戏玩家李宏晨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共花费几千个小时的精力和上万元的现金,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中积累和购买了虚拟的“生物武器”几十种。 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了,包括3个头盔、1个战甲、2个靴子等虚拟物品。 于是他想到了报警,但警方却以技术力量不足拒绝立案。 后经查证,这些“装备”被另外一个玩家盗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戏运营商北极冰科技发展公司进行交涉,但该公司却拒绝将盗号者真正数据交给李宏晨,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权为由,将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请求被告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元等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阳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该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被告经营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 由于被告无法证明原告装备丢失的原因,也没有证据表明原告的密码有证人之外的其它人员知道,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原告主张的丢失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对已查实的物品进行回档。 据此,法院判令运营商对李宏晨在“红月”丢失的虚拟装备予以恢复,并返还其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以及交通费等其它经济损失共计1140元。 但驳回了精神损害赔偿等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与被告都表示不满。 [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该案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法院对其在网络游戏运营中的安全防护职责的认定有误,不应由其承担虚拟装备被盗的赔偿责任。 [2](二)“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保护?前案的处理,关键在于能否正确认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即从法律上对“虚拟物品”进行正确定性。 在“虚拟物品”能否作为游戏者的财产看待与保护问题上,国内法律法学界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与主张。 一些人持反对意见。 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戏者在网络游戏中获得的财物完全是虚拟的,只是在特定游戏中的内容信息,如同在比赛中取得的分数,其本身不具有价值。 有人称:“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个人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我认为很可笑”;2、虚拟物品的价值是虚拟的。 虚拟财产对于着迷的游戏玩家来说,它们是昂贵的。 而对于其它人来说,这些东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虚拟财产”是资料而不是财产。 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数据,而且完全是无形的,这种虚拟的所谓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 因为作为游戏玩的过程当中积累的这些装备和武器本身来讲,没有任何经济意义,它就是用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在计算机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种作用,本身独立出来,没有任何意义;4、将“虚拟物品”视为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有人认为,目前我国还没有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但似乎有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认为“虚拟物品”存在着其固有价值,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赞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虚拟物品”属于无形资产。 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 如北京大学法学院钱明星教授认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说它既有市场价值,也有交换价值,这种属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说明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财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 [3]此外,有人专门撰文就 “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观点进行过具体论证:1、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的劳动,同时客观存在着伴随性的财产投入;2、虚拟财产的获得,可以通过实际购买的方式获得 ;3、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存在着市场交易;4、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 ;5、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 [4]比较权衡之下,笔者持反对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认同反对者的具体观点与理由。 因为反对者的反对理由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与实质,没有就“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这一问题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而是仅就某些现象进行主观评论与批判。 笔者的基本观点是:“虚拟财产”并非财产。 在网络游戏的语境中,“虚拟财产”实际上已演变为一个先入为主的概念(这是导致赞成者的观点与理由背离常识的重要原因。 “虚拟财产”概念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它出现在错误的地方)。 它建立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的错误判断之上,进而导出“虚拟财产”就是财产的荒谬结论。 只有走出“虚拟物品”就是“虚拟财产”这一认识误区,重新审视和认识 “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才能正确回答它是否属于游戏者的财产这一问题并且给出合理的法律解释。 财产有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之分,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既非游戏者的有形财产,亦非其无形财产:其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并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财产。 理由是:1、不具备物的特性。 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够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对象,能够独立存在并能为人所控制。 “虚拟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网络游戏软件中,不能独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价值特性。 作为财产的物,必须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些价值必须是客观存在而非虚拟的,而“虚拟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价值特性。 就事物之间的联系看,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不外是游戏程序对游戏胜利者的奖励。 换言之,它们只是一种游戏成果或成绩,是游戏者的游戏技能及水平的象征。 乍看起来,“虚拟物品”似乎具有某些价值,它们的存在与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游戏者的娱乐需要、增强了游戏的娱乐功能和让游戏者的获得充分的主观体验等。 但这只是一种错觉,因为这些价值其实是特定游戏程序本身的价值体现而非“虚拟物品”的价值。 任何“虚拟物品”只会有“虚拟价值”,而不可能象现实中的物一样具有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真实价值。 3、缺乏一切物应有的自然属性。 现实生活中的物种类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属性。 如猪肉能作食品、毒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险等。 而网络游戏中一切虚拟的同类物,根本不具有这些自然属性。 其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也不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因为:1、“虚拟物品”虽然具有无形财产的形态与特征,但它们并非游戏者所创造。 游戏者获得“虚拟物品”,是按照游戏设计者事先设计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游戏并取得胜利的结果。 在游戏过程中,游戏者没有也不可能对“虚拟物品”的产生进行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而任何一种知识产权的产生,都与创造性劳动分不开。 即使将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视为无形财产,其知识产权也只能属于特定游戏的设计者或开发者。 2、“虚拟物品”与特定网络游戏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离性,故不能分离或转化为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作为附属性内容,它们存在于特定游戏软件中,其使用价值的发挥依赖于特定游戏程序。 “虚拟物品”缺乏独立存在和独立发挥的价值,这注定了其知识产权不可能由游戏者拥有或与知识产权人分享。 3、“虚拟物品”缺乏成为游戏者无形财产的客观条件。 游戏者根据其与游戏网站合同通过游戏胜利而取得“虚拟物品”,而并不与特定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人发生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法律关系,这在客观上排斥了游戏者取得虚拟物的无形财产权利的可能。 更何况,游戏者拥有这些虚拟的物,是有时间条件和其它条件限制的。 如合同约定的时间是否已经届满、当事人是否续签合同和网站是否还提供此类游戏消费服务等。 4、具有可交易性并不意味着“虚拟物品”就是游戏者的无形财产。 依经济常识分析,无形财产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东西却未必是于财产。 网络游戏中的“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在现实中的确可以成为交易的对象。 表面上看,这种交易似乎属于无形财产的买卖,但其实不然。 “虚拟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种不同类型:一是游戏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二是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进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包括游戏者进行的交易。 从法律角度观察,这三种交易都不属无形财产交易,也不能说明“虚拟物品”属于游戏者的无形财产:(1)游戏者之间就“虚拟物品”进行交易,本质上是劳动或劳动成果的交易。 即“虚拟物品”的拥有者向另一方游戏者出卖其劳动或劳动成果。 因为“头盔”、“战甲”等“虚拟物品”的取得,依赖于拥有者即游戏者的智力水平、游戏技巧、游戏水平投入的时间和成本。 游戏的过程,从另一个侧面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特殊劳动即智力劳动过程,这正是法律允许游戏者进行“虚拟物品”交易或“转让”的根本原因所在。 作为交易客体或对象的劳动成果,未必就是知识产权或有形财产。 要知道,劳动成果、知识产权和无形财产是三个不同的概念。 (2)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者之间的交易也并非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交易(有效与否还取决于特定游戏知识产权人是否允许,因为运营商的知识产权产品所有权是受知识产权限制的),在本质上同样属于游戏消费交易,只不过它表现为一种从合同关系。 这种从合同建立在游戏规则(依网络游戏规则,获得“虚拟物品”的途径是取得游戏胜利)之外,同样属于游戏消费合同,游戏者需要进行网络游戏消费才能使“虚拟物品”交易具有实际意义。 (3)知识产权人与购买者进行的交易也不属无形财产交易,而是知识产权产品的交易,在法律上应视为物的交易。 依所有权法律规定,购买者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所有权,任何人包括、知识产权人和网络运营商等都依法负有不得妨碍和不得侵害购买者的所有权的法定义务。 可见,法律对购买者权利的保护,是针对真实的特定知识产品即物的所有权,而不是针对知识产品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财产与真实货币的固定兑换方式已经存在”的事实,仅表明网络游戏消费或交易方式发生变化而已,同样不能证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是无形财产为正确命题。 5、“虚拟物品”的重要性与其是否属游戏者的无形财产无关。 以“虚拟财产所有者对虚拟财产的重视性与日俱升”论证“虚拟物品”就是财产的观点更是片面和荒谬的。 理由很简单,“虚拟物品”对游戏者的重要性与“虚拟物品”的法律属性是完全无关的。 综上所述,游戏者通过进行网络游戏而取得的“虚拟物品”并非财产,但在法律上可定性为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通过电子数据表现出来、在特定条件下游戏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权利(如占有权和使用权等)但不具有财产属性的劳动成果。 (三)判决缺陷与思考基于上述思考,结合“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的具体案情,笔者认为一审各项判决结果都是正确的,但判决中存在着明显的说理缺陷。 本案案件类型新颖且属全国首例诉讼案,大众传媒的关注又使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判决说理缺陷可能会引起某些负面影响,如误导同类纠纷案的定性、造成判决基础不牢、影响正确适用法律和妨碍正确认识的生成等。 因此,应当重视反思判决之不足。 1、判决中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应当承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的确具有知识产权即无形财产的价值与属性,但那是针对游戏的设计者或其它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的。 由于使用者并没有对这些虚拟装备的产生做出过任何创造性劳动或贡献,故虚拟装备上的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不可能属于纯粹的游戏产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特定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和游戏者。 如此看来,法院将案中争议的虚拟装备定认定为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如果不是认定属于原告的无形财产,这对判决又是毫无意义的)是没有丝毫法律依据的。 不认定虚拟装备属无形财产并不会妨碍法院依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本案中的虚拟装备丢失问题:首先,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游戏消费合同关系。 依此类合同要求,运营商有义务妥善保管游戏者的虚拟装备,即游戏后形成的专属于游戏者的特定资料。 依合同法,原告游戏虚拟装备的丢失,可推定被告有过错;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曾拥有案中的虚拟财产;最后,被告具备恢复虚拟装备的条件。 网络游戏运营商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利的责任。 2、判决中认定本案中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不合逻辑。 游戏者与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合同性质是游戏消费合同而不是游戏产品买卖合同。 依此类合同,运营商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特定网络游戏服务并保证向游戏者提供约定的玩游戏的时间。 要说有价值,其价值也只能体现在游戏时间上。 花钱玩游戏与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是否具有价值没有任何的逻辑联系。 而游戏者专门购买装备的游戏卡即“虚拟物品”,充其量只产生一种从合同关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戏者与运营商之间发生的特定网络游戏消费合同。 这种交易,依然不能说明“虚拟物品”本身具有现实价值。 有报导称:韩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确承认“网财”的价值并加以刑法保护,并已出现诸起侵犯“网财”刑事判决的先例。 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 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 5撇开其真实性不谈,笔者注意到,报导内容是相当模糊的,人们无法就此展开必要的法律评说,也无法从中得出“网财”即“虚拟财产”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已被法律视为财产的结论。 将“网财”纳入法律调整的视野,未必就是因为“网财”属于财产的缘故。 例如,我国合同法也保护“网财”,这不能当然地认为法律在保护以“网财”形式出现的游戏者的财产。 退一步说,假使果真上述国家或地区存在明确规定“网财”就是网络游戏者的财产的立法,我们也需要对之进行全面而严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体调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问题,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各种交易方式,才能断定其立法是否科学和是否具有借鉴价值。 显而易见,光考虑立法的必要性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无科学性和可行性。 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具有复杂性法律属性并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依现行法律规定保护“虚拟物品”,还存在着许多客观障碍或困难:1、侵权难防。 众所周知,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网络安全目前还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尽管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都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采取了一系列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外挂和密码保护等,但盗窃密码账户和玩家虚拟装备的事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害者往往无法知悉侵权者及其详细情况。 调查显示:六成玩家虚拟财产经常被盗。 从目前的条件看,法律对此类侵权行为的应有的一般预防功能难以得到发挥。 要想减少此类侵权现象的发生,必须强化网络游戏的安全监管。 2、举证困难。 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网络游戏玩家在注册网名时都是使用虚拟身份或虚拟数据,并且仅注重网名与密码的记忆与保存而忽视其它注册数据的保存。 一旦密码失窃,便很难证明自己的特定网络游戏账号的合法使用者和“虚拟物品”的拥有者。 而涉及到特定网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权,要证明被告是网络世界中的某个人,更上难上加难。 2003年底,一网络用户状告网络游戏服务商侵权的诉讼案,便因不能举证证实自己是网络游戏“决战-冰风传奇”中“shellcx”游戏账号的注册者身份,其诉请判令被告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网络游戏账号“shellcx”正常使用并在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便被法院判决驳回。 63、具体责任难定。 在肯定侵权事实的前提下,如何承担具体的侵权责任和确定侵权责任大小也并非易事。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虚拟价值的现实评价机制与法律保护方法尚未形成。 由于涉及到网络技术与立法技术对接方面的问题,网络游戏侵权立法与司法的难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难。 在一切网络游戏纠纷中,可能涉及到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人、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网络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权人的利益的保护问题。 而平衡各方利益并非易事,它不仅要考虑到法律的公平原则要求,还要尊重合理的网络规则包括网络游戏消费规则。 不仅要从宏观上保证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要从微观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权利、侵权性质与不同的侵权方式等区别对待。 更重要的是,立法与司法都必须充分考虑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的不同法律属性,才能决定具体的保护方法。 “虚拟财产失窃”纠纷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限于一个官司输赢所直接体现出的东西。 它在反映民众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客观现实的同时,也悄悄地向人们传递出这样一个信号:网络时代的民事纠纷很精彩,但也非常复杂。 这些新型纠纷正对法学家和法官的观念与能力提出新的挑战,也向法学、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们前所未遇的新问题。 如何从容面对网络时代的法律挑战和交出合格答卷?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作者系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通讯地址:南宁市广园路25号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邮政编码(本文载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刊《互联网天地》2004年第2期,发表时篇幅略有删减)1综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娱乐信报》和中国法院网相关报导。 2荆龙:《北京首例虚拟财产案被告方提出上诉》,载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报》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电视台相关节目报导:《聚焦国内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 虚拟财产如何保护》()4于志刚:《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思考》,载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报》第九版。 5武侠:《“网财”挑战法律空白》,载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报》第十六版。 6张嘉林:《虚拟网络世界游戏账号主人难寻》,载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报》第五版。

警惕钓鱼免费WiFi盗窃账户密码【详细介绍】-搜狗输入法

网络输入法,作为业界领先的智能输入解决方案,凭借其强大的词库、智能化的组词功能和用户友好的界面设计,赢得了亿万用户的青睐。 无论是手机还是电脑,网络输入法都能提供快速、准确的输入体验。 现在您可以轻松下载最新版本的网络输入法,享受极致的输入新体验。 大家都想用免费WiFi,但是除了餐厅、机场等一些特殊的公共场所之外,几乎是没有免费的WiFi可用的。 因为原因很简单,怎么会有免费的午餐吃?但是, 公共 免费WiFi仍然被大多数人所渴求。 而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消费者的心理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钓鱼WiFi于是出现了。 使用公共WiFi 淘宝帐号被盗 一位网友发微博说:“今早发现淘宝账号被盗,无法登录,幸得客服给力,历经半小时重新设置。 进入账号一看,这小偷居然大半夜的舍弃睡眠时间,潜入我的账号买了许多中看不中用的东西,好在没法付款,不然损失可就大了。 看样子以后不能用公用的Wi-Fi上淘宝购物了。 ”警方表示,从目前已发案例分析,受害者一般很难发现黑客搭建的“钓鱼Wi-Fi”的真假,一旦连入,黑客在15分钟之内就可以窃取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和密码,包括网银密码、炒股账号密码等。 黑客的作案地点经常是提供免费上网的场所,如肯德基、麦当劳和一些宾馆、咖啡店等有无线热点的地方。 为了让更多手机用户连接到该网络,这类恶意Wi-Fi网络可以被任意命名,且不设密码,可以轻松接入。 犯罪分子在用户浏览网页或聊天时窃取用户的网银支付宝账号等,当被害人发现经济损失时,犯罪分子早已逃之夭夭。 据了解,类似的“钓鱼WiFi”在国内外早已出现,业内人士也开始对这种犯罪形式加以关注:一位网友发帖称,“初级黑客两个小时就能掌握窃取UC手机浏览器用户个人信息和密码,熟练后仅需15分钟。 ”该网友甚至在帖子中展示了利用钓鱼Wi-Fi窃取UC手机浏览器用户信息和密码的流程。 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也显示,通过咖啡店提供的免费WiFi,可以很容易地查看和拷贝使用该WiFi上网的智能手机中的文件、照片和聊天记录等。 有专家提醒,如果在商场、酒店、机场、咖啡厅、快餐店等公共场所搜索到一个无需密码便可免费使用的Wi-Fi网络,最好慎重一点,当心免费的Wi-Fi是一只“披着羊皮的狼”。 如何降低受到来自Wi-Fi的安全威胁 警方提醒,用户需谨慎设置自动连接Wi-Fi功能。 有些手机的网络设置中有自动连接功能,最好把Wi-Fi连接设置为手动,只有自己想用的时候才打开。 市民在公共场合选择Wi-Fi时,一定要看清楚网络名称,并向店内工作人员问清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有关专家也提出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有效降低受到来自Wi-Fi的安全威胁。 首先是操作系统经常升级。 经常升级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等Wi-Fi设备的操作系统,使其支持更多安全选项。 早期的无线网络设备由于技术上的不成熟,无法支持一些主流或者更高安全性的功能。 经常使用Wi-Fi的网民最好进行手动网络配置,减少自动设置。 通过手动网络配置,虽然不一定可以完全阻止攻击者的入侵,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攻击的难度,加强了对网络的安全控制,抵挡了一部分技术水平不高的攻击。 此外,应安装防火墙软件。 通过防火墙设置,可以有效抵御多种DOS攻击。 在登录网银、支付宝、股票证券交易网站时尽量选择有线连接方式,防止口令等重要信息以不安全方式传输而导致的失窃。 在设置无线路由器时,选用更安全的加密保护方式。 采用WEP方式时采用密钥共享(share)而非开放(open)方式,有条件时尽量使用WAP2方式。 这样可以降低介入密钥被破解的概率。 在设置密码时避免包含个人信息,尽量降低出现在密码字典中的概率,比如使用无意义的数字和字母组合。 这样可以增加采用字典进行暴力破解的难度,减少攻击者推测出网络关键信息的可能性。 最后,公共WiFi须慎重使用。 网民尽量减少无线网卡连接不明免费公共WiFi。 避免钓鱼WiFi造成危害。 如果一定要使用公共WiFi,若已经有应用程序是登录状态,则需要先退出,然后清除缓存。 网络输入法官网不仅提供了便捷的下载通道,还为用户准备了详尽的使用指南和贴心的客户服务。 通过访问,您将进入一个全新的智能输入世界。 无论您遇到任何问题或困惑,网络输入法官网都将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立即点击链接,开启您的智能输入之旅吧!

私密保险箱密码怎么找回

有以下方法:1. 使用密码提示功能。 在创建私密保险箱时,您可以设置一个密码提示,帮助您在忘记密码时找回密码。 尝试使用密码提示功能来恢复密码。 2. 通过注册邮箱找回密码。 私密保险箱绑定了一个注册邮箱,您可以登录该邮箱,并查找私密保险箱的找回密码邮件。 该邮件包含了重置密码的链接和指示。 3. 通过验证手机号码找回密码。 如果您在创建私密保险箱时绑定了手机号码,可以通过验证手机号码来找回密码。 4. 通过密码重置工具找回密码。 私密保险箱的开发者会提供一些密码重置工具,您可以下载并安装这些工具,根据指示进行操作来找回密码。 扩展资料:保险柜失盗的因素往往在于公司的保险箱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隐患:⒈保险箱使用人员:使用保险箱的人员多而杂的情况下,保密性差,容易造成密码密钥泄露和财物丢失。 应当配备专职使用人员,专职的开启人员。 ⒉保险箱密码设置:很多财物管理人员,以为保险箱设置了密码就不存在失窃的问题了,殊不知密码设置的安全度也直接影响着保险箱_防卫能力,位数长,数字重复率低的密码安全度高,不易被破解,而位数短,设置简单的密码则容易让人识破而轻易突破保险箱的防卫。 ⒊保险箱密码管理:保险箱的密码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不是固定密码的保险箱结构,那么就应当在恰当的时候慧袜修改密码,如出旁汪纳员调动工作,保管人员离职,保管程度高的财物也应当定期更换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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