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程序保存问题 (如何避免程序空转)

如何避免程序保存问题与程序空转现象 如何避免程序保存问题

一、引言

在计算机编程领域,程序保存问题和程序空转现象是常见的两种问题。
程序保存问题可能导致数据丢失、软件崩溃等后果,严重影响用户体验和软件开发质量。
程序空转现象则可能导致程序运行效率低下,消耗大量系统资源。
本文将从这两个问题出发,探讨其成因,提出解决方案,并给出相关建议。

二、程序保存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 程序保存问题的成因

(1)硬件故障:如硬盘故障、存储空间不足等可能导致程序无法保存。

(2)软件缺陷:编程时存在的逻辑错误、内存泄漏等问题可能导致程序保存失败。

(3)操作系统冲突:操作系统与应用程序之间的兼容性问题也可能导致程序保存问题。

2. 解决方案

(1)优化硬件环境:确保计算机硬件满足软件运行要求,定期检查硬盘健康状况,确保存储空间充足。

(2)完善软件设计:在编程过程中,应遵循良好的编程习惯,尽量避免逻辑错误和内存泄漏。
加强程序的异常处理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捕获并处理。

(3)解决操作系统冲突:当发现程序保存问题与操作系统有关时,可以尝试更新操作系统、更换操作系统或调整应用程序的兼容性设置。

三、程序空转现象及其避免方法

1. 程序空转现象的成因

(1)循环过多:程序中存在过多的循环语句,导致程序一直在执行某些无意义的操作。

(2)线程阻塞:线程因等待某些资源或事件而长时间无法继续执行,导致程序空转。

(3)不合理的算法设计:算法设计不合理,导致程序运行效率低下,出现空转现象。

2. 避免方法

(1)优化循环结构:在编程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循环,确保循环条件设置合理。
同时,可以使用循环优化技术,如避免死循环、减少循环次数等。

(2)避免线程阻塞:确保线程在等待资源或事件时能够合理休眠或切换执行其他任务,避免长时间阻塞。
可以采用多线程技术、异步处理等方法来解决线程阻塞问题。

(3)优化算法设计:在选择和设计算法时,应考虑其时间复杂度和空间复杂度,优先选择效率较高的算法。
同时,在实际编程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对算法进行优化和改进。

四、案例分析

假设我们在开发一个在线编辑软件时遇到了以下问题:用户在编辑文档过程中,程序频繁出现保存失败现象。经过分析,我们发现以下问题:

1. 硬盘存储空间不足,导致程序无法将文件保存到硬盘。
2. 编程时存在内存泄漏问题,导致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占用内存不断增大,最终引发保存失败。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采取了以下解决方案:

1. 清理硬盘空间,为软件分配足够的存储空间。
2. 对编程代码进行优化,修复内存泄漏问题。加强程序的异常处理机制,以便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捕获并处理。

实施这些解决方案后,程序保存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软件运行更加稳定。

五、总结与建议

1. 总结:程序保存问题和程序空转现象是编程过程中常见的两种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硬件环境、软件设计、操作系统兼容性等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优化和改进程序。
2. 建议:

(1)在编程过程中,应遵循良好的编程习惯,加强程序的异常处理机制。

(2)定期检查硬件环境健康状况,确保软件运行所需的硬件资源充足。

(3)在选择和设计算法时,应考虑其效率,优先选择较为成熟的算法。

(4)对于可能出现的程序空转现象,应采取循环优化、避免线程阻塞等方法来解决。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有效提高程序的稳定性和运行效率,提升用户体验和软件开发质量。


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权力运行是指权力主体为实现特定目的而运用和行使权力的过程。 腐败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权力行为的失范;规范权力的核心是防止权力的腐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党内的腐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如何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仍是摆在全党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本文试就如何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来更加有效地防腐这一问题上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x0d\x0a\x0d\x0a一、现行权力运行的主要弊端\x0d\x0a\x0d\x0a从近年来爆发出来的一些腐败案件情况看,我国现行的权力运行机制中还存在一些弊端。 \x0d\x0a\x0d\x0a一是行权绩效低下。 现行的党政部门职权设置重叠交叉现象比较普遍,损耗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政府的效能,形成消极腐败。 目前,各部门“三定”规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和定编制)不够科学,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造成条块分割,有的又存在职能交叉,造成行政效率低下,并且浪费巨大。 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按照职能分工,涉及农办、农业局、经贸局、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等八、九个部门,有利益的大家争着管,没利益的不愿管,相互扯皮。 \x0d\x0a\x0d\x0a二是权力过大滥用。 表现在,有的部门的人权、事权、财权都过于集中,这种权力运行模式,容易打乱机关正常的运转程序,造成滥用权力、决策失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 有的违背集体领导的原则,大权独揽,搞“唯我独尊”,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置党的组织原则和决策程序规定于脑后,听不得不同意见,对敢于提反对意见的人打击报复,以至走向反面,陷入腐败的泥坑。 \x0d\x0a\x0d\x0a三是权力幅度过宽。 表现在,同样的行为,可能遭遇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甚至在处理之后还可以讨价还价。 比如,文化与出版部门,对违反《音像制品出版条例》中有关非法出版物相关规定的,罚款是1-5万元。 在具体的执行中伸缩性很大,自由裁量权过大。 诸如此类,举不胜举。 \x0d\x0a\x0d\x0a四是行权程序无章。 体现在,权力运行缺乏清晰、严密、具体的规范程序。 目前各级组织行使决策、执行、监督权过程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习惯于以部门文件形式来约束和监督权力运行,刚性规定少,容易出现随意性,而造成错误决策、执行腐败等。 \x0d\x0a\x0d\x0a五是行权失职渎职。 有的党员干部不正确履行职权,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事,甚至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管辖范围发生恶性、重大案件。 如一些地方没有抓好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检查落实,工作不负责任,对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检查消除,以致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x0d\x0a\x0d\x0a权力运行不规范,导致公众社会信念的淡薄和社会道德的下降,对政策法规公正性和权威性构成直接挑战,使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失信于民,使正义、诚信、平等等社会秩序被打破,进而危及社会稳定。 \x0d\x0a\x0d\x0a二、产生权力运行弊端的主要根源\x0d\x0a\x0d\x0a探究权力运行弊端,既要从历史脉络,又要从现实社会环境;既要从内因,又要从外因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x0d\x0a\x0d\x0a1、从历史脉络和现实的社会环境探究,根源在于封建社会遗毒的渗透和转轨期市场经济的不成熟机制\x0d\x0a\x0d\x0a其一,封建社会积淀的遗毒还不同程度渗透着人们的思想。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几千年积淀下来的种种封建思想遗毒还难以从人们的思想深处彻底予以消除。 比如,“官本位”等级观念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就扎下了深刻的烙印。 表现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人们习惯于强调以上下等级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习惯于上级对下级指令式的领导方式。 这种封建特权思想的存在,在主观意识上为“权力滥用”提供了很大的“自由空间”,易于诱发权力主体对正常的监督也存在抵触情绪,导致权力运行出现“空监”和“失控”现象。 \x0d\x0a\x0d\x0a其二,转轨期市场经济的不成熟导致管理、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 权力运行不规范与市场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成熟、不稳定紧密相联,新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腐败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特别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于改革的进程,受利益驱使行政权力便容易向市场领域渗透,进而产生“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 此外,转型和放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的各种失控、失范和无序,使某些权力主体可以利用转轨中的管理、制度和体制漏洞进行“权力滥用”活动。 例如当前在经济领域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多数是由于生产要素市场的不完善,造成在批地、批贷、批工程、批项目等权力运行方面存在体制机制上的空档和漏洞而为“权力滥用”提供了可能。 \x0d\x0a\x0d\x0a2、从制约和监督体系的角度上探究,根源在于制度(含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设缺乏刚性以及监督的缺失\x0d\x0a\x0d\x0a其一,现有制度还没有形成覆盖到位的监督体系。 从目前情况看,尚未完成形成一套从权力运行、权力制约到权力保障的制度体系,已有的制度大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可操作性和严谨性。 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原则性的多,可操作性的少;“管事”的多,程序性的少;惩戒性的多,预警性的少。 由于制度体系本身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存在“局部缺失”,这就为权力运作提供了“滥用”空间。 \x0d\x0a\x0d\x0a其二,制度执行存在“截留”和走样的现象。 一是由于对执行主体缺少相关的保障措施,执行主体对制度的执行存在后顾之忧,如害怕打击报复,导致“虚功实做,流于形式”,造成制度无法落到实处。 二是由于制度缺乏刚性,社会环境仍存在人情关系网、权力关系网、家庭关系网和金钱关系网等,对权力的规范运行造成了干扰,使得“关系”、“人情”大于“法”的现象成为公开的秘密。 三是从执行主体主观思想上看,有些同志认为监督的制度不少,但是“权力滥用”、以权谋私现象还是层出不穷,因此消极地存在“制度无用论”的思想,导致没有真正凭制度去管人、管事。 \x0d\x0a\x0d\x0a其三,“无法”、“难以”、“无力”监督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权力需要监督,但监督更需要权力”。 监督的实质和目的是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但实际情况是,对于权力主体而言,往往上级“无法”做到及时监督,同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下级根本“无力”进行监督。 一是在监督思路上,过多地强调自律自控,对他律互控重视不够。 相信权力主体在权力运行中能够自我约束,自查自纠,从而忽视他律互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形成了权力运行的“真空地带”。 二是从监督主、客体看,由于权力主体在本系统行业中所处的“特殊地位”,监督又缺乏明确、具体、有力的保障,监督功能难以正常发挥,使权力的运行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制约。 一些权力主体权力意识很强,总认为监督“碍事”,存在以言代制、以权压制、有规不依、有章不循现象。 \x0d\x0a\x0d\x0a3、从行政行为的透明性探究,根源在于制约权力运行的一些要素“阳光操作”不够\x0d\x0a\x0d\x0a其一,权力行使中的“权力”界定模糊不清。 在规范权力运行过程中,“阳光运作”正在逐步推行,但更多的是针对“事”,而对“权力”的行使更多的只是作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量化的界定,对行政权力的运行时间、运行条件、运行信息反馈、操作规程缺乏刚性约束。 这就为以权谋私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一些违规行为隐藏在“合法”外衣下,结果是“程序走了,不正之风也搞了”,造成“程序空转”。 \x0d\x0a\x0d\x0a其二,权力行使中的信息公开存在公式化和形式化现象。 在实践中对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避实就虚等情况还没有作出相应规定,没有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事项和操作办法。 一些看起来似乎是“阳光交易”的信息,实际上是无效信息,使得透明公开成为一种公式化和形式化的东西,难以从根本上遏制“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 \x0d\x0a\x0d\x0a4、从惩治的手段探究,根源在于惩处的综合效应不够明显\x0d\x0a\x0d\x0a其一,惩处手段的威慑力还未够到让人不敢不想腐败之效果。 惩处是手段,目的是教育、挽救、防范,旨在让权力主体不敢腐败、不想腐败。 但是,能够达到此种效应的惩处机制还很不完善。 比如“矿难”,有很多政策、制度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但是矿难仍然发生,“官煤勾结”、腐败现象仍然存在。 这就从一个侧面说明惩处手段还没有威慑到使人“不敢腐败”、“不想腐败”之功效。 \x0d\x0a\x0d\x0a其二,通过惩处查找源头防腐的措施办法不多。 查办案件,不仅仅是惩处腐败、挽回经济损失,发挥威慑警示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查处,找出从源头上加以防范的措施和办法。 但在惩处违纪违法案件中,往往就案办案、单纯办案,没有充分发挥惩处在预防“权力滥用”中的作用,没有做到把查办案件与教育补课、专项补纠、管理补漏结合起来,使得“权力滥用”现象周而复始、屡禁不止。 \x0d\x0a\x0d\x0a三、规范权力运行的几点对策思考\x0d\x0a\x0d\x0a权力运行的规范,要按照“公共权力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监督到位”的步骤和要求扎实推进,才能有效保证权力在规范的健康轨道上运行。 \x0d\x0a\x0d\x0a1、强化权力观教育,树牢正确的用权理念。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基本前提,也是预防腐败的思想基础。 一要把权力观教育作为培训党员干部的必修课。 培训要有针对性,讲究实效性,要结合实际,因材施教。 比如,龙岩市结合苏区这个优势,充分挖掘闽西红土地廉政勤政文化资源,深化领导干部对权力本质的认识,破除“官本位”和“特权”意识,增强权力的责任意识,依法用权的意识。 二要做好预警提醒教育。 要把廉政教育和提醒贯穿到从进入公务员队伍到选拔任用、交流转岗、在任履职等各个环节。 比如在提醒预警方面,龙岩市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新任市直单位和县(市、区)各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干部,由市委主要领导进行任前集体廉政谈话,并颁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今年初,由市委主要领导对35名市直机关新任“一把手”进行了集体廉政谈话;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巡查工作,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教育和保护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健康成长;开展领导干部谈心,对轻微违纪现象进行提醒,做到常“拉袖子”、常“吹廉风”。 三要开展示范和警示教育。 利用身边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利用区域内外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反面教材帮助党员干部做到警钟常鸣,增强权力行使的自律意识,提高抵御腐蚀的能力。 \x0d\x0a\x0d\x0a2、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科学设置权力。 要打破因权力过分集中而导致的权力扩张和滥用,必须从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入手,科学配置权力,从源头上规范权力运行,铲除权力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一要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落实《行政许可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网上审批,实现电子监察系统的网络对接和互联互通,提高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的整体水平。 二要实行权力分解。 抓住“清权确权、职权分解、流程再造”等环节,进行事权分解,合理划分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的职责权限,实行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离,保证权力链上每一个环节的廉洁高效。 三要引入竞争机制。 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等制度,降低政府行政运作成本,并逐步加大运用市场机制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比重,减少因权力介入而产生的腐败问题。 四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建立了统一的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明确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具体标准,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 \x0d\x0a\x0d\x0a3、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公共权力的行使,既要符合法规和制度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性规定,又要符合关于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等程序性规定。 要做到法律制度没有授予的权力,一概无权行使;法律制度规定的职责,必须积极履行。 一要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步伐,力求有法可依。 通过法规制度明确界定权力主体的权力和职责,规定每个干部在所分管工作范围内有什么样的权力,做到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有章可循。 二要抓紧法规制度的“立、改、废”工作,堵塞漏洞。 对那些不切实际难以执行的,过于笼统抽象给执法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空间的,要及时予以废除或修订;加快对有关廉政制度的立法工作,着重加快公职人员个人收入申报、财产申报、收入馈赠登记、公务消费的立法工作。 三要狠抓法规制度的落实。 加大对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绝不能搞“情有可原”、“下不为例”,维护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x0d\x0a\x0d\x0a4、实行阳光操作,公开权力运行。 权力运行公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权力“暗箱操作”与市场经济的宗旨背道而驰,必须根治。 一要落实办事公开相关制度。 深化政务公开,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电子政务,加快政务公开进程,凡是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用权行为,都要公开,让权力的运行过程处于众目睽睽之下,推进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二要扩大公开的范围。 公开的内容要翔实、具体,从产生到结果,每个程序和关键环节都要公开,重点是政务公开,市、县、乡、村的公开面要达到100%,防止“阳光运作”下的“暗箱操作”和正常程序下的“权力腐败”。 三要创新公开的形式。 除以公开栏和职工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为主要载体外,要重点创新听证会、数字厂务、数字院务等公开载体,督促落实建立政务信息阅览室,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网站。 四要提升公开效果。 通过点题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回音壁”等形式,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形成遏制权力腐败的公众力量。 \x0d\x0a\x0d\x0a5、加强权力监督,形成严密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加强权力监督,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 一要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监督。 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对制度设计进行监督,把好制度的“出口”关。 加强事中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防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以权谋私、滥用权力等问题的出现。 加强事后监督,重点对违反制度行为的查处。 通过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督促有关部门纠偏查错、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二要强化对权力主体的监督。 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党员权力保障条例》,做到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既防范于未然,又及时发现、纠正和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三要强化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要在现行体制下,积极探索监督的有效性。 比如,龙岩市为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开展了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巡查工作,促进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勤政、务实、高效。 四要强化监督的惩戒功能。 对无视法纪,屡屡滥用权力的权力主体,必须加大惩处力度,提高不规范用权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使不规范用权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行为。

程序空转是什么意思?

程序空转的主要情形如下:

1、情况是循环等待。 这种情况下,程序会进入一个无限循环,不断地进行检查某个条件是否满足,从而造成空转。 例如,一个多线程的程序中,一个线程在等待另一个线程的结果,但是另一个线程却没有返回结果,导致等待线程一直处于空...

2、情况是资源竞争。

为了解决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诉讼程序和机制。 可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和机制,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管理。 可以提高法官的审判能力和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的考核和奖惩机制,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增加审判资源和设备投入。 可以增加审判人员的数量和技能水平,提高审判设备的现代化程度,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 可以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让当事人更加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减少诉讼程序空转的发生。

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可以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减少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积压,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解决诉讼程序空转需要当事人、法院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通过完善诉讼程序和机制、加强法官培训和管理、增加审判资源和设备投入、强化当事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以及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程序空转的发生,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伤残鉴定导致程序空转

终极正义上解决纠纷,原因在于法院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及滥用职权外仅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天生的缺陷带来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行政诉讼成为行政机关的遮羞布;当行政机关玩起“踢皮球”,行政诉讼带给当事人的只有诉累和“案结事未了”,“程序空转”背离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职能。 老百姓打官司只期望诉讼能断明是非,法院受制于法律规定,对这一朴素、基本的诉求也满足不了。 与行政复议程序的封闭式相比,行政诉讼的公开透明审理程序无形中放大了“程序空转”问题,“程序空转”轻易得以延伸至诉讼领域。 (二)裁量因素有的行政法学者称行政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权的核心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般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事实判断,涉及证据的全面、真实有效,它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合法或违法。 二是价值判断,涉及运用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原理作出结论,它可能产生三种后果:合法、违法或不当。 从中可知,行政裁量权行使中的事实判断一般不会造成“程序空转”,而价值判断中合法、不当两种形态为“程序空转”提供诱因。 样本案例中,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但自身作为(如通过书面审查、否认裁决机关作出的价值判断)却为不当形态提供温床。 正是这一矛盾体的存在,“程序空转”才得以发生。 (三)程序因素行政法理论上,存在正当程序、法定程序之分。 正当程序上可追溯于英国法的“自然正义”。 法律无法穷尽所有规则,正当程序概念便应运而生。 正当程序主要适用于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形,实际上指的是某种程序是否“合理”的问题[6],即行使行政程序裁量权是否合理。 正当程序还是检验、衡量法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准据。 [7]目前,我国尚无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法规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然而在实践中,这无异于“对空放炮”,助长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程序裁量权的滥用。 [8]如果行政机关不合理行使程序裁量权,争议案件将在行政程序、诉讼程序上打转,争议事项得不到有效解决,“程序空转”也就必然会发生。 (四)角色因素无论在行政复议阶段,抑或行政诉讼阶段,争议方或当事人作为原告或第三人缺乏提供证据的审查权重。 与作为被告的复议机关提供的证据相比,他们提供的证据只能用来质疑或辅证,尚无独立证据的功能。 同理,他们陈述的意见似乎可有可无。 整个流程中,复议机关始终把握着复议、诉讼节奏的主动权,即使处于公权力地位的法院也只是被动应付。 于是,行政诉讼中“程序空转”难以避免。 此外,管控型政府式的行政体制是造成诉讼“程序空转”的体制因素,它遵循形式法治,而忽略了实质法治的要求。 “程序空转”是社会转型期必须面对的司法难题,对我国司法运行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或危害:一是增加当事人诉累而使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加深加剧社会矛盾。 当事人期盼的是司法正义,换来的是背离法治信仰。 “程序空转”使矛盾积聚、激化,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导致行政效率低下,浪费司法资源。 行政机关在程序上打转的同时,四方主体投入必将付之东流;三是诱发涉诉信访,削弱司法权威。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集中于法庭但诉求得不到宣泄,促使当事人求助信访,这必然产生诸多问题,如司法公信力下降、群众满意度降低等。 三、选择:“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模式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的内涵当复议案件经过行政诉讼后,行政裁决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仍未化解争议,案件再次进入行政诉讼,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享有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权。 这样有利于使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自我努力,又维护好法院司法权威及公信力。 (二)“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的必要性1、尊重首次判断权。 不论司法理论,还是审判实务,越来越多的学者、法官认识到司法审查权的重要性。 江必新教授认为[9],应突破合法性审查,法院应对程序进行正当性审查;也有学者[10]从法律与行政关系角度提出“首次判断权”的主张,实践中的有法官基于办案诉求对该主张作出回应[11]。 法院只有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才能获得司法主动的审查权;否则法院审查权容易与行政机关的职权发生冲突,从而违背权力制衡原则。 当行政机关自身不努力行使职权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法院通过“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就能实现权力的制衡价值。 2、实现司法最终裁判权。 法院掌握最终裁判权有利于实现终极正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同时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化解争议时,法院就应该主持司法正义,不能止步于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学者[12]提出突破现行法院司法审查权,回应实践需要。 法院掌握最终裁判权有利于提升公众对争议解决的信心。 只要解决争议的机制设于行政系统以内,其公正性总有可能受到质疑。 因为,它毕竟与行政相连,人们总会有所猜嫌。 因此,在复议与诉讼的关系上,还是需要贯彻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裁决不服,还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最终裁决。 [13]从而满足公众对解决争议得到公正对待的诉求。 法院掌握最终裁判权有利于促进行政法治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 法院在具体的个案中行使合理性审查权,必将促使行政机关积极妥善行使职权,听取并尊重争议方的意见。 通过裁判压力,有利于营造和改善行政复议、行政决定的运行环境,促使“市民型导向政府”[14]或曰服务型政府形成,从而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3、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当事人纠结于权益纷争,行政机关纠结于自由裁量的行使,最终争议仍未得到解决。 其根本原因在于化解争议的制度缺位,即法院在实质化解纠纷中处于“旁观者”。 法院在处理案件中一昧地迁就行政机关,监督而不是督促其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得不到有效激励必然怠于化解争议。 当法院积极审查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时,行政机关将因“鳗鱼效应”的激励变得更加活跃,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益纷争将得到严正对待。 因此,法院行使“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有利于促进纠纷得到实质化解。 (三)“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的可行性有人认为,当行政机关不够努力时,法院可以通过行政附带民诉直接解决争议,因法官不愿作为才放弃选择这条途径。 然而,最高院出台有关行政附带民诉的意见过于宽泛,并无具体的可操作性,且有侵犯行政权之嫌。 在目前无法律明确依据的情况下,法官们何敢自为?如果行政附带民诉能够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解决,事实上选择这条途径的当事人稀少。 从中可知,通过民事法律制度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不现实的。 行政诉讼是要解决涉及行政机关的争议,必然要公权力的加入才能实质化解。 当然,若未来行政诉讼法修改时能加入行政附带民诉制度,法官们亦可持“尚方宝剑”而积极能动司法。 然而,这一制度并不必然能解决行政争议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依据不仅包含法律法规,还包含地方性行政法规,后者涉及地方裁量权力。 因此,行政诉讼的行政性与民事诉讼普遍性的性质不一,故而使法官不能全然参照民事诉讼制度。 如,《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存在权属各半的裁决规定,民事诉讼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裁判解决争议,两者的特殊差异来源于行政管理意志与公民自由意志的不同。 当一项制度不能全然解决争议时,就有必要吸取或补充其他的制度。 “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模式是建立在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途径按照行政制度来裁判争议,可以增加解决争议的筹码,有效填补司法权的空白,同时构架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互动,实现权力制衡。 四、路径:“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模式构建(一)“二次机会”司法审查权的审查范围1、程序性审查。 这里的程序性审查应从程序的广义内涵上理解,它包括法定程序与正当程序。 法院不仅要对行政机关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审查,还要对其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当行政裁决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在形式程序上合法,但违反实质程序即正当程序以致“程序空转”,法院给过其自我纠正机会后就有充分的理由介入审查其是否存在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即法院可以行使“二次机会”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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