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于2008年5月怀孕,但由于公司业绩良好,工作量大,一直坚持上班。由于绍兴的吃住条件较差,且杭州可办公,又考虑到围产期保健问题,楼主于9月回杭州工作,每周定期前往绍兴工作。
11月中旬后,为节省开支,公司安排班车每周仅两次前往绍兴。楼主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和宝宝安全,申请在杭州工作。但年末公司工作量减少,公司提出让楼主主动申请提前休假,但无工资。
楼主拒绝了公司要求,公司又提出让楼主到绍兴工作,理由是为了统一安排工作。楼主再次拒绝,并表示在绍兴不便检查和担心班车颠簸对宝宝造成影响。
公司最终提出让楼主回家待岗,工资按杭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约为每月400元。楼主对公司的安排感到为难,求助于网友意见。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怀孕员工提前休假的安排,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以下原则需考虑:- 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安排员工休假需考虑员工的健康和福利状况,不得损害员工利益。
- 合理性:公司提出的提前休假安排需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让员工休假。
- 协商一致:公司与员工应协商一致休假安排,取得员工同意。
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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